我们看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很明显,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公司要支付两种赔偿责任的风险:
1、员工未能就业的赔偿
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未向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是员工有证据可以证明因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其再就职产生影响,比如员工应聘的新公司出具的《不予录用说明书》,载明:“我司经10月初与你面试商谈,通知您于2023年10月10日办理入职本公司人事主管一职,岗位薪金6千/月,请您提供学历证、离职证明、银行卡等材料原件。现由于您今天未提供离职证明书办理入职,责任方在您,鉴于我公司自身用工情况,我司决定不予录用,希望您的理解。”
有伙伴会问,能否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呢?这个不可以,不能设置前置条件才开离职证明。
2、失业保险金赔偿
这个赔偿的前提是非本人原因离职,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员工提出离职,员工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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